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1
第一条:客人住宿时需到总台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客人办理手续时需在入住登记表上填写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宿房间、天数等。
第三条:客人在总台交完押金后,在总台领取客房钥匙。
第四条:标准客房押金200元/间。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宾馆的管理,促进农家宾馆建设上规模、管理上档次、服务上水平,树立景区良好的外部形象,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景区内所有农家宾馆均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
二、实行“三统一”原则
凡景区内农家宾馆必须服从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价格结算的“三统一”原则。凡需要入住农家宾馆的游客统一到景区客服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农家宾馆。各农家宾馆在接到景区客服中心开出的“农家宾馆住宿通知单”后方可按单接待游客入住。凡未接到“农家宾馆住宿通知单”私自接待游客的,每次罚款100元,并立即补办入住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游客住宿采取“自愿选择与统一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各农家宾馆不得拉客、骗客。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并由业主向游客赔礼道歉。
2、农家宾馆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游客的自愿选择,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3、对继续留宿的游客,农家宾馆要及时通知客服中心,并办理续住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并没收其全部违规收入。
4、凡在农家宾馆预定房间的旅行社(团),必须以传真方式通知客服中心,并注明农家宾馆名称和房号。到达景区后必须到客服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景区优惠门票价格。
5、大型节假日、活动期间,所有入住游客必须全部由客服中心统一安排,农家宾馆不得私自接客、留客,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并没收其全部违规收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取消其农家宾馆的接待资格。
6、农家宾馆必须持“农家宾馆住宿通知单”到景区财务部结算住宿费用;凡私自涂改“农家宾馆住宿通知单”、遗失“农家宾馆住宿通知单”者,财务部一律不予结算。
结算时间:每周一次,每周一的下午为结算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结算办法:每个农家宾馆在景区财务部交纳500元投诉保证金(可以从住宿费中扣除),由财务部出具收款单据交农家宾馆保存;财务部按期据实予以结算。
三、价格、质量管理制度
1、农家宾馆必须严格按照景区统一制定的.农家餐费标准提供餐饮服务,并保证饭菜质量,否则每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禁农家宾馆私抬房价或压价经营,每浮动1元罚款100元,并没收本次接待全部收入。
3、凡举报农家宾馆违规经营情况属实者,罚没农家宾馆收入的80%用于奖励举报人。景区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凡发现泄密者,一律除名。
四、安全制度
1、农家宾馆必须对入住游客作出安全提示,为游客讲解入住农家宾馆注意事项。
2、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游客入住后实行24小时值班,查验来客证件,发现行踪可疑者及时通知景区保安部。
3、必须指定专人对做好游客财物的保管工作,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保管人员应注意详细登记,严格办理手续,严防丢失和冒领。如发现危险、违禁或可疑物品,应立即向景区保安部报告。
4、接待游客必须登记,认真查验游客身份证,并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严禁漏项或让游客自己填写;旅行社或团队有其负责人集体办理登记手续;住宿登记册要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交旧换新。
5、注意消防安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疏散客人,如发生事故应快速报告景区,并及时处理。
6、严格控制食品卫生,禁止出售霉烂变质食品,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重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农家宾馆的道路要平整,有路灯,危险路段要有护栏,确保游客出入安全。
五、注册登记制度
农家宾馆必须严格遵守农家宾馆管理规章制度,在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的前提下,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景区批准,报客服中心备案登记,并与景区签定合同后方可挂牌营业。
农家宾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住宿及餐饮能力,并能按景区规定搞好一切基础设施。
标准间:卫生间、电视机、床上用品全部白色、拖鞋、开水器、一次性洗漱用具,挂衣架、充电插座等;
经济间:电视机、床上用品全部白色、拖鞋、暖水瓶、挂衣架、充电插座、独立卫生间、洗舆间等;
后橱:使用燃油或燃气灶具、地面、灶台、墙壁帖瓷片、使用自来水管、消毒柜、消毒液等;
厕所:水冲式大小便器、地面、墙壁要帖瓷砖;
洗舆间:地面、墙壁帖瓷砖、淋浴喷头、电、燃气热水器等。
2、服务质量有保证,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3、开列房间物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并置于明显位置供游客查询。
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5、未登记注册的农家宾馆其床位只作备用,除特殊情况时允许接待外,自己不得私自接待,否则,没收其全部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6、农家宾馆须登记一名主要家庭成员为负责人,并对该农家宾馆负全部责任。
六、游客投诉处理
1、农家宾馆必须做到热情待客,用语文明礼貌。一旦与游客发生分歧要到客服中心调解处理。严禁与游客大吵大闹,凡对游客说脏话或谩骂者,每次罚款100元。并向游客赔礼道歉。
2、凡是游客投诉,客服中心要认真登记造册,并作为评定星级农家宾馆的重要依据。
3、对游客投诉事件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对有过错的农家宾馆,要从速、从严处理。
4、农家宾馆每被投诉一次,景区管理人员要给予当面警告并整理书面材料分发各农家宾馆,以示惩戒。
5、凡是两次被游客投诉的农家宾馆立即停业整顿,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接待资格。
6、投诉事件处理后,农家宾馆不得以任何方式恐吓、报复投诉者;否则,取消其接待资格,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3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
一、农家乐应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 上报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确实无法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的'农家乐,应将住宿登记情况 于当天21时30分前报当地派出所。
三、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 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四、发生以下情况农家乐不应接待客人:
(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农家乐安全巡视制度
一、农家乐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农家乐的正常秩序。
二、农家乐应重点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要求、煤气、锅炉等安全重点是否存在隐患、是否按要求进行住宿旅客登记等。
三、客流高峰期间应加强安全巡视次数。
四、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一时无法处理的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五、农家乐安全巡视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巡查,避免发生因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安全事件。
农家乐质量承诺制度
一、农家乐应主动纳入中心统一管理,按要求办理各类证照,取得 县农家乐规范管理办公室的授牌后方可营业。所有证件应放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方便游客查询。
二、农家乐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 提供的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向游客做出质量承诺。
三、农家乐应严格按标价收费,季节性产品临时提价或个别服务需 加收服务费应当事先向游客说明。
四、游客消费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为不合 格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应给予退换、赔偿。
五、农家乐应设立游客意见簿,及时认真处理游客投诉。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4
一、安装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填写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性。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身份证、护照、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三、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家乐不接待客人:
(一)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农家乐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5
一、旅馆建立会客登记制度,通过会客登记,掌握来访人员基本身份情况,了解来访者以访客的会见情况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也是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
二、旅馆设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专(兼)职接待员,负责外来人员的验证登记工作。
三、接待人员对来访人员需要进入客房会见旅客的,要查验来访人员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簿》,一人多次来访同一住客,第二次以后可免登记,由服务员在其第一次《会客登记簿》上加注来访次数和来访、离访时间。会客人员须在当日24时前离开旅馆。
四、门厅验证、会客接待员必须严肃认真,细心查验进入旅馆人员的证件,必须详细登记来访者的姓名、性别、单位、身份证件及会客、离店时间,要认真询问、注意观察外来会客人员携带的各种物品,严禁把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内。
五、旅馆接待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