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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2 17:19:14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精选24篇)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精选24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篇1

一、机电运输科为矿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计划、验收、大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大修计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分配、调拨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6、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7、负责组织设备计划检修。

8、审查确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9、负责全矿机电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0、协助安全监察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11、对大型、重大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全矿的机电设备由机电运输科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否则,限期整改或交回并每日罚款100元,直至整改合格或交回为止;井下转接的机电设备,转交单位转交的设备必须完好,不缺零配件,否则对转交单位按不完好情况罚款100元/处。接收单位接收设备后要定期维护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情况,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设备不用后,拆卸的设备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丢失的零配件按原价赔偿。

三、所有使用或回收设备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工作认真、业务熟练的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领取、记账、管理和回收等工作。

四、各单位领用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账本和填写完整的设备领用单(填写清楚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等)到设备库领用设备。对于少数从机修车间领出的设备,设备库保管员必须到现场验收签字方可发放。领用单上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生效。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手续的,可由当天值班矿领导签字暂借,但必须在事后24小时以内补办正常手续,不及时办理的,一天罚设备使用单位100—200元,对机电队机修车间私自发放设备库设备的罚款100元/次。

五、各单位需更换新设备时,必须先将旧设备回收入库,由设备库保管员开具设备回收单,凭设备回收单到机电运输科办理更换手续。如特殊情况无法回收时,可持经主管矿长签字的借条到设备库借领。但旧设备必须在两日内回收,补办更换设备手续。否则,超过一天罚款100元。

六、五小电器(防爆按钮、防爆电铃、防爆电棒、防爆接线盒、4mm;以下电缆)的领用都要从机电设备库领取,矿供应科中的五小电器只对机电运输科发放;没有经机电设备库领取的五小电器,在生产中出现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供应科发放者和使用单位各承担100责任。

七、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两天到机电运输科办理“采区供电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办理领用手续。即机电运输科在接获使用单位用电申请开工施工单后,两天内完成负荷审批、接电设计、电缆、设备配套供货,机电运输科没有按期完成“审批单”影响正常生产的罚款100元,井下施工单位不经机电运输科同意私拉乱扯的,给予100—300元罚款。

八、各单位领用设备时,设备所配戴的完好卡片要由领用单位保存。回收时,卡片连同设备一并交回。如果没有交回或将卡片丢失者,单台(件)对该单位一次性罚款50元,对该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电缆走向“米标牌”丢失的罚款100元/次;丢失电缆按照采购价的3—5倍处罚领用/使用单位。

九、对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设备库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库管理员50元/次,并限期补齐手续。

十、一切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检修(防爆)合格证(防爆设备必须加盖防爆验收合格章);否则给予机电运输科100元/次的罚款。

十一、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戴的附件不经机电运输科批准一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如经发现,则对使用单位处以100元/件/次的罚款。

十二、回收入库的设备,设备库管理员和设备验收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要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修理房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按分析结果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三、回收的设备以最终入库的数量为准,对回收过程中丢失的设备,回收单位应按原价赔偿。

十四、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配件、底盘也一并回收。否则,按100元/件进行处罚。如果有设备标志牌的也要将标志牌一并回收,如丢失则按50—200元/个进行处罚。

十五、对于将要移交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原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原使用单位赔偿;现场移交签字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接收单位赔偿。工程结束未移交前,机电设备的丢失、损坏,由原单位负责赔偿。移交时机电运输科管理人员到现场交清接明,签字生效。设备移交手续结束48小时内,各队设备管理员要到机电设备库消帐或注册,凡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按100元/天处罚。

十六、设备移交时,除达到基本完好标准和正常运转外,溜子巷的浮煤要清净(和溜子底槽平为准),皮带巷无积煤(以漏出H架底角为准并保持底皮带200以下无积煤),或达到现场确定的标准。否则,一处罚款100元,超过5米的按20元/米加罚,并限期由移交单位处理。交给接收单位处理的,对移交单位加倍处罚。

十七、对于更换下的设备、配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果安全检查时,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的设备、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次(若在检查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者,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十八、在平地设备检修完成后,由检修单位申请,机电运输科组织验收,验收中每发现一项问题,对检修单位罚款10———50元,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挂上验收合格单,合格单上需有机电运输科内组织验收者签名。

十九、设备、配件丢失、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1、电动机、水泵烧毁按照“设备送修鉴定单”上所出现的修理费用赔偿。

(1)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①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

②局部匝间短路。

(2)对下井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毁坏的电机、水泵经分析后处罚,但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送回设备库。超过24小时不再分析,直 ……此处隐藏17184个字……管理

1、各生产单位必须凭据机电部开出的设备、备件供应支领单到指定地点提取设备、备件,并且将该设备、备件通知单由支领人签字后回机电部,由机电部及时入账。

2、紧缺设备、备件一律在井上指定地点备用,为避免发生机电事故而影响生产,机电部要落实设备使用周期制管理,由单位进行落实,规定设备、备件使用的时间期限,定期更换检修,避免因设备损坏事故而造成停产。

3、如特殊情况,井下使用单位必须报请公司调度室,调度室请示有关领导后可以支领,第二天使用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申请单补办手续交机电部。

(二)设备备件上井验收、存放管理

1、基层单位拆除机电设备,上井后填报设备明细送交机电部,由设备验收人员指定地点组织验收,设备接收单位和原设备使用单位参加。

2、验收标准,所有带号设备及主要零配件(包括各种型号联轴节、各种规格机尾轴、盲轴、链轮、各种型号的皮带滚筒、各种规格的机头箱、溜槽、齿条、连接筒、皮带机头机尾构件、液压支架、侧护板、皮带纵梁、托辊架)不允许丢失。

3、电气设备验收标准:用螺丝(栓)坚固的防爆部件,螺丝(栓)必须齐全紧固,止口结构的防爆部件,必须将转盖合好,并上好闭锁栓,不允许敞盖上井。

4、设备验收后,接收单位开设备接收交机电部。对设备、备件丢失由机电部开据丢失、损坏通知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如有分歧,由机电部平衡解决。

5、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机电部搞好设备验收工作,凡接到机电部通知后,不及时参加验收工作的,按单方验收结果为准,并对单位予以考核。

(三)设备现场管理

1、为了掌握设备动态,机电部要做到账、物、牌相符,底数清(井上移动设备需绘制安装使用分布图,随设备移动变更图纸),设备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设备要经常巡查使用情况。

2、设备管理员对移动设备做到每周一次循环检查,固定设备最少每月一次循环检查,机电部对使用单位每月查账一次,全公司设备半年一次清查,并做好清查标记。

3、机电部要严格执行设备积压,回收,丢失损坏奖罚制度,发生设备损坏、丢失填写分析报告单位,由机电部组织分析追究责任者,按制度考核,情节严重者报上级有关领导处理。

4、设备使用过程中严禁拆套,拆件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对临时性拆套需经机电副总批准,并限期指定专人负责恢复,日常使用维修按设备管理奖惩办法给予考核。

5、井下设备存放必须集中上架码放,挂牌管理,对须上井设备必须集中存放上井标志,运输过程必须要保护设备,不许野蛮运输,避免设备的丢失损坏。

6、在生产过程中,拆除、更换下来的设备、备件要及时上井,否则视为设备、备件积压,进行考核处理。

7、如有特殊情况,设备、备件使用单位不能及时将设备、备件回收上井时,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需要宽限的时间,报机电部备案,在批准的宽限时间内可以不按积压处理。

8、不能及时回收上井设备、备件,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不允许出现丢失、损坏、水淹、埋压、挂好回收牌。

(四)、设备移交验收管理

1、井下设备移交、验收,由机电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移交。

2、使用单位按设备账,清点好设备,移交过程中,使用单位、承接单位和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核对设备的数量、配件及设备完好情况,全部验收并填写设备移交单及时过账。

3、对设备、配件移交过程中丢失、损坏的,根据《设备回收损坏、丢失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对于移交顺利、无丢失损坏并及时交付机电部,认真填写移交单。

4、对于组装和解体移动的设备,要在未解体前将各部件清点齐全,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过账要求名称一致。如未经领导同意,私自解体出现丢失,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如需上井检修由使用单位护送上井移交。

五、设备回收损坏、丢失管理规定

(一)、凡井下停用设备(特殊情况经公司机电副总批准的除外),一律按回收上井,回收上井设备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考核:

1、整个工作面设备回收上井考核。因这种情况设备数量大,涉及面广,因此回收期限按有关规定部门的规定日期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回收任务的,由公司调度室和机电部提出考核办法。

2、对零星更换设备的考核。其考核期限为设备下井之日起四日内将更换下来的设备回收上井交库,否则,每延长一天每台罚款50元,每个组件罚款10元。

(二)、回收上井的设备,零部件要齐全,交库时回收单位、机电部、接收单位三方验收,对所丢失的部件、损坏部件,按《丢失、损坏设备零部件考核款明细》考核。

(三)、杜绝设备零部件回收过程中“无主”现象的发生。设备零部件散落在运输巷、坡头、斜巷等处的区域,谁主管谁负责回收,或者由调度室指定负责单位,并追踪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四)皮带机纵梁、h架、运输机溜槽在回收上井前,回收单位要认真清点检查分类,然后按设备组指定地点回收交库。

(五)整体皮带机回收上井,由调度室、机电部、使用单位三方验收,无问题后设备组予以消账,丢失零部件的按规定考核。

六、设备的维修、保管规定

(一)设备井上移交由机电部组织,移交单位双方签字生效。

(二)加强设备检修质量管理,如出现设备检修质量问题,按设备原值或事故影响程度,分析考核单位和责任人。

(三)供应部应对地面接收后的设备,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需入库或厂房保存的设备,必须按要求保存好,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分别给予处罚。

(四)各单位需地面存放的闲置、报废、待修等设备,必须按设备存放要求保管好,并报机电部备案,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予以处罚。

七、防爆设备入井前的管理规定

(一)、新购进的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必须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二)、新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进行防爆性能及电气性能的验收。合格后,由机电部签发入井合格证方可发放入井使用。

(三)、非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入井使用(井下中央变电室、泵房、主要架线机车运输巷道除外),因特殊工程需要非防爆设备入井使用时,必须由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机电部,并报机电副总审批,获准审批后方可入井使用。

八、机电设备井下使用的管理规定

各单位井下机电设备管理要求:

1、电缆吊挂完好率、小型电器完好率要达到95%。

2、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3、井下所有的机电设备都要实行包机责任制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挂牌管理。

4、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运行,设备配件要符合要求,不得随意用它物取代,同时要搞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5、井下各单位未经机电部批准,严禁私自用电。

6、井下设备的调拨、回收应到机电部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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